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为北京奥运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三河市公安局、三河市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办公室决定,自6月1日至7月31日,对我市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全面清理,现通告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包括本市范围内的出租房屋(楼房、平房)和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居住在企业单位、工地的外来务工人员,暂住在旅馆、饭店、招待所内的外来人员。
二、年满16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到暂住地流管站申领暂住证。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居住用房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商用门店出租的西市区到行政审批中心(燕郊)、东市区到流管办服务大厅(鼎盛西大街305号)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四、房屋出租给外国公民或者本国公民承租交给外国公民使用的,需事先报辖区派出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入住。
五、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拒绝人民警察查验暂住证件的经通知仍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六、对雇用、招收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的,对用工单位、劳务团体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报告暂住人口变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无身份证件、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的“三无”人员,进行登记、照像、采集信息资料后,立即予以清理出本市行政区域,不得暂住。
八、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房屋租赁或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三河市公安局110、3175820、3175840、3175885
三河市流管办3228268(东市区)、3321011(燕郊东城)
3317110(燕郊西城)、3316110(燕郊镇)
三河市公安局 三河市流管办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